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审批。请假时间自报到结束日起不得超过两周。超出报到时间七天以上未办理入学手续或请假手续的、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因参军入伍或者疾病等合理原因,分别持《入伍通知书》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学,退役新生须持退役通知书,病愈新生须经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于期满当年新生报到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自新生报到日起超两周后仍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于开学后两周内在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学院应当在开学后第三周分别将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研处,由学研处在学信网标注备案,待学生履行完相应手续后,学生所在学院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研处,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学生个人培养方案和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考试时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后准予缓考。学生参加缓考考试时,必须带上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平时成绩记为0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非免修课程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1/5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次数达到该学期应交次数的1/3以上者;
(三)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达1/4以上者;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的测验或期中考试者。
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出具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研处备案,其成绩按0分处理,该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办理重修手续后可重修该课程。学生每门不及格课程的重修考试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导师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以上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照相关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考核成绩合格者,其百分制成绩直接登记为60分,等级制成绩直接登记为合格。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原录取学校与我校属于相同录取批次或高于我校录取批次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认定和承认。在我校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由其他学校录取的,我校如实出具相关证明,其学分认定与承认与否,由对方学校决定。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在家生病请假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十八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二级学院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请病、事假两天以内的,由导师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院长审批;请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学研处审批;请假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学研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经导师及带队教师同意,报院长批准,并按请假时间办理对应的请假手续。以上手续均交研究生辅导员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研习、见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教育、团体活动等,都必须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连续请假超过三十天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本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相同层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学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因研究生培养需要确需出境、出国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研处审批;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同层次、同专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丰富教育内容、完善实施机制、加强监督评价为原则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力求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诚信养成教育体系,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1)具备特殊才能、特长(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2)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3)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1)专业学位研究生;
(2)推荐免试研究生;
(3)招生时属破格录取的研究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1)转专业一般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2)若因特殊情况在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3)研究生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
(4)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但本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导师或导师组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会议研究,领导签署意见;
(3)报学研处审核;
(4)主管校长审批;
(5)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正式发文。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含保送生、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7)跨学科门类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转学办理程序
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拟转出我校的研究生,应由导师或导师组同意,经所在学院会议研究同意,报学研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研究生,不予受理。检查合格后由学研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的,须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须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转学的具体事宜,转学的最终结果以省教育厅批复结果为准。对转学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情况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对于转出我校的研究生情况,由其所转入学校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2年制硕士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4年,3年制硕士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如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不能超过1次。休学时间应从批准休学所在的学期初算起。学生经批准的休学时间,不包括在其修业年限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事)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连续请假三十天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其休学创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因创业需要而延长休学年限者,可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学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学校医院体检身体合格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研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研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学生所修学位课程中有一门成绩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对学生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研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可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学研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凡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和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毕业生,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提前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每年的10月份,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研处审批。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其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而不能按其申请的时间毕业者,将按结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如论文需二次答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学研处审批。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奖助政策。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就不合格项申请考核或重做,考核或重做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未参加考核或重做及考核或重做不及格者,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务会审定后,作永久性结业处理,并出具永久性结业处理决定书。对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位证书不再补授。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层次、学科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报送相应部门核查。学生对其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负有法律责任,其变更结果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